最新规定!丽水艺术类培训不得晚于20:30

2024-03-11 舞蹈室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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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针对的是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类、声乐类、器乐类等)、舞蹈类(中国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曲艺类(戏剧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等)及其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至2024年按照逐年提升的目标任务,实现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建设标准化、监督管理体系全流程、监管范围全覆盖,文化艺术校外培训全面规范,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机构名称应包含“培训”,为体现培训门类或者特色,能够正常的使用例如“音乐培训”“舞蹈培训”“美术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但不得使用“教育”等字样。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2年以上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不得选用工业生产厂房、居民住宅、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岁以下学生的,不可以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一般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文化馆(站)、国有院团、国办艺术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的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需执行“一课一销”的培训收费模式。培训机构预收费参照《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主管单位:丽水市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丽水市广播电视总台 新闻热线 技术上的支持:丽水市微创软件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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