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张某杀妻案!

2025-04-09 舞蹈室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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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鹏,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馆陶县农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馆陶县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邯检刑诉〔202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鹏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母亲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因与被告人方某成民事和解,又撤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晓健,检察官助理郭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鹏及其辩护人李岩冰、裴艺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鹏与被害人刘某静于2013年举办婚礼后长期同居并育有二子一女,期间二人时常发生争吵,张某鹏多次殴打刘某静。2023年3月19日18时许,张某鹏发现刘某静在家中二楼卧室内与异性微信聊天,遂抢夺手机翻看,并朝刘某静头面部、颈部、胸部进行殴打致其倒地,又对刘某静进行踢踹,后刘某静跑出卧室摔倒在楼梯转口处。张某鹏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刘送往医院,刘某静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鹏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鹏殴打他人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其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父母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现实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鹏与被害人刘某静于2013年举办婚礼后同居,并育有二子一女。期间,张某鹏因刘某静的个人生活问题多次对其吵骂、殴打。2023年3月19日18时许,张某鹏发现刘某静在家中二楼卧室与异性微信聊天,所聊内容比较暧昧,遂对刘殴打,致其倒地后,又踢踹其胸腹部等处。刘某静跑出卧室,在楼梯口倒地昏迷。张某鹏见状,拨打120急救电话,继而伙同其母亲将刘送往医院,并打电话通知刘某静亲属赶到医院。刘某静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0时50分死亡(殁年26岁)。其亲属打电话报警后,公安人员到医院将守候在此的张某鹏控制。

  1.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馆陶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分别记载,2023年3月19日21时40分,报案人刘某兴称侄女刘某静被张某鹏殴打,在馆陶县人民医院治疗。侦查机关于次日立案。

  2.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馆陶县××镇××村张某鹏家,……一楼楼梯口西侧地面上有擦拭浸染血迹。二楼西卧室内门口处地面上有一沾血纸巾,沙发东侧地面上有一损坏的塑料凳子及黄色塑料壳,白色凳面上有擦蹭血迹,沙发东缘下有一纸袋,纸袋底部有擦蹭血迹,……衣柜北段东侧地面上有点状滴落血及擦拭血迹;双人床床单西南角及下侧地面上有点状滴落血迹及擦拭血迹,双人床南侧地面上有擦拭血迹。

  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尸检)字[2023]2号鉴定书记载,死者头面部、颈胸腹部、右上肢及两下肢多处损伤,根据损伤特征分析系钝性外界的力的作用所致,如徒手拳打脚踢损伤,……鉴定意见,刘某静系钝性外界的力的作用胸腹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2023年3月20日,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供述,从被告人驾驶的汽车副驾驶位置提取了一部华为p50pocket翻盖手机。另外,还分别提取了被害人所某衣服和被告人案发时所某衣服、鞋子。

  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法物)字[2023]202号鉴定书记载,经DNA检验,鉴定意见,(1)送检的“楼梯口处血”“地面血1”“地面血2”“塑料凳上血”“纸巾血”“纸袋上血”“张某鹏鞋上血”与“刘某静”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45×1019。(2)送检的“刘某静”是“张春鑫”的生物学母亲,亲权指数为1.39×107。

  (1)侦查机关调取了被害人刘某静用其手机与证人杨某(男)进行微信聊天的截图共58帧。

  (2)被害人母亲柴某芝向侦查人员提供的刘某静受伤视频(截图)和受伤图片。

  根据被告人张某鹏供述,其于案发后驾车带被害人去魏僧寨镇中心卫生院救治,据此,2023年3月21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邻居张四新手机上提取了其家门口的监控视频。同日,在魏僧寨镇中心卫生院提取了相关监控录像。

  (1)相关通线××××2233拨打其亲属刘某振手机151××××8281。18时25分23秒,被告人张某鹏手机150××××3217拨打120急救电线秒,被告人张某鹏手机拨打刘某静家属刘某兴手机139××××8255。

  (2)邯郸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院前急救记录单,邯郸市院前急救病历,馆陶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死亡记录、临时医嘱单、体温单证实被害人入住院的事实(略)

  (3)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记载,2023年3月20日2时许,侦查人员在馆陶县人民医院急诊四楼重症监护室门口将张某鹏传唤到馆陶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4)馆陶县公安局刑警魏僧寨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刑警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2021年2月6日18时许,柴新芝报警称,在魏僧寨镇刘圈村,刘某静和张某鹏因生活纠纷发生争执。此后刘某静和张某鹏达成和解。

  经查询公安网,2017年4月1日,因李文荣被故意损毁财物案,张某鹏被馆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1年9月20日,张某鹏因乐天酒楼打架案,双方已调解。2022年1月10日,张某鹏涉嫌参与张某某被诈骗案,被馆陶县公安局移送起诉,后作不起诉处理。

  8.证人刘某振(被害人四叔)证言,2023年3月19日下午6时11分,刘某静婆婆打电话给其说,刘某静跟别的男的聊天被张某鹏发觉,张要打小静,赶紧把小静接走。其打电让刘某喆去找他三叔刘某兴一块把他姐姐(刘某静)接回来,又给其妻子张某卫打电话,让她跟着刘某兴和刘某喆一块去接刘某静。等到20时左右,刘某兴打电话说小静快不行了。其就让刘某兴打电话报警。后来听说刘某静已经死亡了。另证,刘某静和张某鹏是丈夫妻子的关系,但是没有领结婚证。他俩不生气的时候关系挺好。以前因为刘某静在网上赌博,他俩就开始经常生气,一生气张某鹏就家暴刘某静。2022年6月份左右,刘某静给其说张某鹏在她娘家挖了一个大坑,要把她活埋了。其见过刘某静所说的那个大坑。刘某静经常被张某鹏打的遍体鳞伤,但刘某静从来没说过打架原因,张某鹏说原因是刘某静在网上赌博。2021年冬天,张某鹏和刘某静生气,刘某静躲到其家,当天晚上张某鹏来接刘某静,把其家的电视机的背景墙锤了一个洞,于是报警。2022年春天,张某鹏家暴刘某静,刘母报警。2022年1月27日,刘某静被张某鹏家暴受伤(原因不清楚),当时双方调解了。

  9.证人刘某喆(被害人弟弟)证明其四叔刘某振打电话,让其伙同三叔刘某兴和四婶子张某卫去接刘某静的情节。并证,其三人发现张家没人,随后接到张某鹏姐姐张某芳的电话,说在县医院四楼重症监护室。四人到了县医院手术室外,见到张某鹏与张某芳、母亲李某玲等人。刘某静在手术室里抢救。张某鹏给其说是他俩在争执打架期间,张追打其姐刘某静,她从家中二楼楼梯处摔下来导致了休克。后来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另证,张某鹏和其姐刘某静感情不好,……张某鹏经常家暴刘某静,打的其姐身上遍体鳞伤,次数太多了。

  10.证人刘某兴(被害人三叔)证明其和刘某喆、张某卫三人开车接刘某静的情节。并证,其给张某鹏打电话,张某鹏说人可能不太好,抓紧来县医院吧,意思是伤的严重。当晚8点20分左右,三人到了县医院四楼。看到张某鹏和他母亲,还有另外几个人,都在重症监护室外等着。医生送出来病危通知书,其感觉情况不好,就打110报警了。晚上10点左右,其问医生,知道刘某静已经死亡了。

  11.证人张某卫证言(被害人四婶)所证与证人刘某振、刘某喆、刘某兴所证基本一致。并证,其听张某鹏说是跟刘某静吵架,张某鹏动手打了刘某静,张某鹏追刘某静时,刘某静从楼梯上摔了下来。

  12.证人李某玲(被告人母亲)证明,张某鹏与刘某静2013年农历八月十六举行了婚礼,没领结婚证。2023年3月19日18点多,其在家中听见张某鹏和刘某静在二楼吵架,就去看是啥状况。张拿着一个手机,说“没法管啦,她没改”。其问“还是因赌博呀?”张某鹏说“不是。还是因为那个男的,这个手机就是那个男的给她买的。”其问刘某静是否真事。刘某静说是。然后他二人都说不用其管。其就让刘某静用她的手机给她四叔打了一个电话。其给她四叔说,小静又跟以前出轨的男的聊天,其怕二人打架,让其来把刘某静接走。她四叔说让小静弟弟和三叔去接。后面张某鹏举起一个玩具凳子摔到南墙窗户上。其就抱着孩子出去了。过了一会,张某鹏喊其赶紧过来,刘某静休克了。其到了后看见刘某静在东侧楼梯口处躺着,张某鹏抱着刘某静的头,刘某静右侧嘴角有血。其和张某鹏把刘某静抬到车上,送到魏僧寨卫生院。卫生院没有医生。张某鹏就打120电话,随后开车向县医院方向走,中途120医生把刘某静抬到120车上,送到县医院重症监护室。另证,张某鹏和刘某静吵架是因为刘某静有外遇,几年前他们就因为这一些事吵过架。七八个月前打过架。张某鹏和刘某静平时不吵架的情况下感情很好,有时候吵架会动手。2022年6月27日,因为刘某静在网上和别的男的聊天,张某鹏在刘某静娘家院子里挖了一个大坑,吓唬刘某静要把她活埋了。当时刘某喆报警后,民警出面调解了。还有一次,刘某静母亲柴某芝告诉其,张某鹏把刘某静的一个眼睛打红了。听张某鹏说,他俩吵架是因为刘某静在网上赌博,还在网上跟别的男的聊天。2020年10月25日傍晚,三个男的来其家找刘某静要钱。其和刘某静二人向亲友借了三万元利用微信转账还给了对方。其当时问过刘某静借三万块钱的用途,她没说出来,其寻思着是手机上赌博了。

  13.证人张某芳(被告人姐姐)证明,2023年3月19日18时30分左右,其弟弟张某鹏找到其说“快走快走。”其看他挺着急,跟着上了他车的后座,见刘某静在车副驾驶坐着,其弟说她从楼梯上摔下来了。后来跟120救护车接上头,刘某静转到120救护车上,送到了急救四楼重症监护室。后来其给刘某喆打电话,说刘某静在县医院急诊四楼。大概晚上八点多,刘某喆、刘某兴,还有刘某静的四婶子到了。其在医院听张某鹏说他揍刘某静了,刘某静从楼梯上摔下来不能动了。另证,刘某静和张某鹏平常没事时感情特别好,有时会吵架,听张某鹏和母亲李某玲说,一般是由于刘某静在网上赌博和出轨。大概在两年前,刘某静用张某鹏的手机借钱,张某鹏非常生气,动手打了刘某静。

  14.证人程某森(馆陶县魏僧寨镇中心卫生院医生)证明,2023年3月19日18时30分左右,有个20多岁的男的过来喊医生,其见他车里有个50岁左右的妇女跟着,有个20多岁的女患者坐在副驾驶,已经没有意识了,当时她病情危重,卫生院没有救治能力。听那个男的说打了120,其就让那个男的抓紧往县级医院赶,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

  经查看侦查人员调取的该院监控视频,程某森证明,视频中的人就是来找其看病的患者和家属,视频反映了事情的经过。

  15.证人张某辉证明,2023年3月19日晚18时27分,接到急救电话,在郭辛庄附近接上刘某静。她在副驾驶低头坐着,意识不清,口腔有血,脸上有血迹,头上有个小口,脖子右侧有淤青,呼吸急促。急救车拉上刘某静和她婆婆,她丈夫开车在后面跟着。到救护车上仰卧躺着吸上氧气,……患者突然呼吸、心跳停止,颈动脉失去拨动,失去生命特征。其胸部有部分红肿、皮肤有破损。

  16.证人杨某芳(馆陶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医生)证明,2023年3月19日18时55分,由急诊科送一名为刘某静的病人到重症医学科,其负责抢救工作。……后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023年3月20日10时50分宣告临床死亡。

  17.证人杨某证明,其和刘某静是情人关系。二人在2022年3月份左右认识,后来在微信上开始聊天。大概在2022年5月份左右,刘某静说她已经离婚了,二人就明确了情人关系,后来给了她五千元现金让她买手机。最后一次加微信是2023年3月17日,我加上了刘某静的微信(之间删过几次微),从2023年3月17日到19日,其一直跟刘某静聊天。平常聊天时,二人以媳妇老公相称。刘某静使用的手机号是其在馆陶县移动营业厅用资金的身份证办理的。其二人确定情人关系之后,见过大概3次,但没发生过性关系。

  侦查机关调取了被害人刘某静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共58帧,经向证人杨某出示并经其查看,杨某证实,截图中微信昵称Y**-L是其本人,微信昵称L**-Y是刘某静,这些聊天记录都是其跟刘某静的聊天记录。

  18.证人柴某芝(被害人母亲)证明,女儿刘某静和女婿张某鹏经常吵架,每次吵架张某鹏就殴打刘某静……张某鹏和刘某静结婚举办了婚礼,但没领结婚证。平常感情没事时挺好的,但是他俩只要一生气,张某鹏就殴打刘某静,每次打的刘某静浑身伤,次数太多了。张某鹏说是刘某静在网上赌博输钱了。

  19.被告人对其殴打致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作案的时间、地点、案发起因、作案和救治过程等情节,与相关证人证言一致,并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记载的相关联的内容吻合。

  被告人辨认笔录记载,2023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鹏引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指认,指认准确。

  经侦查机关调查,刘某静自2018.5.至2023.3.有多次开房信息。其中2022年7月23日,与杨某在大名县某某酒店开房……同年10月10日,与杨某在山东临清市××镇××宾馆开房……

  21、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害人母亲柴某芝与被告人母亲李某玲签订的相关民事和解协议以及谅解书,收款条,撤诉申请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严惩。对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作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却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殴打、踢踹被害人胸腹等要害部位,充分反映了其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心脏、肝脏破裂”致大失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后果严重。虽然被告人作案后能够对被害人积极施救,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上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主动实施的暴力侵害既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过于自信,其犯罪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虽未登记结婚,但实际上按民间习俗办理了婚礼仪式,一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二子一女。二人不仅有夫妻之名,兼有夫妻之实,本应互敬互爱,一同营造美满幸福的家庭,却因个人生活不够自律而致本案发生。此犯罪结果的发生固然与被告人情绪激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害人在家庭生活和个人情感上的不当行为也是引发本案的主要的因素,辩护人的此项辩护观点应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作案后及时把被害人送往医院,电话告知被害人亲属,在被害人亲属到医院并报警后,被告人在医院守候,直至被公安人员带走,其行为符合自首的司法解释,此项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能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所提被告人现实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此前对被害人已有多次施暴行为,还受过行政处罚,又曾涉嫌诈骗犯罪(未予起诉),所辩意见与现实情况不符,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度过错,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2035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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