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相让”完成“握手言和”,有用化解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到达息诉止争的作用。
原告于某运营一家五金店,被告刘某某屡次从原告于某处购买刀铲等工地用具,原告向被告实行交给责任后,被告未足额实行付款责任,仅向原告付出了部分货款。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剩下货款,被告一向延迟拒付。无法之下,于某将刘某某诉至望都法院,要求付出剩下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子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查阅卷宗、整理案情,了解到案子的详细状况。承办法官以为该案现实清楚,两边对案子现实并无争议且具有调停志愿,遂活跃安排两边进行调停。在调停过程中,承办法官约请两边当事人到庭,一方面耐性倾听原告诉求与不满,详尽释法懂事,引导其激动心情;另一方面,活跃与被告交流,细心地了解其付出货款的实践才能与窘境,结合实在的状况引导其拟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终究,两边经洽谈各退一步,达到调停协议,成功化解了对立胶葛。
讼不行长,和为上策。往后,望都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为民理念、立异调停方法、拓宽多元解纷途径,从始至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传递司法温情。